2 風荷載計算中的設計風速,應采用標志所在地區距離平坦空曠地面10m 高,50 年一遇,10min的計算平均最大風速。對缺乏風速觀測資料的地區,可按全國各氣象臺站的基本風速和風壓值的有關數據,并經實地調查核實后采用,但不得小于22m/s;
3 應按承載能力極限狀態和正常使用極限狀態進行結構設計,并應滿足構造和工藝方面要求;
4 標志結構的重要性系數可按下列兩個等級選用:
1)位于快速路、主干路上的懸臂式、門架式標志,結構重要性系數γo=1.0;
2)位于快速路、主干路上的其他類型標志,以及位于其他等級城市道路上的標志,結構重要性系數γo=0.95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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